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許允為晉景王所誅,門生走入告其婦。婦正在機中,神色不變,曰:“蚤知爾耳!”門人欲藏其兒,婦曰:“無豫諸兒事。”後徙居墓所,景王遣鐘會看之,若才流及父,當收。兒以咨母。母曰:“汝等雖佳,才具不多,率胸懷與語,便無所憂。不須極哀,會止便止。又可少問朝事。”兒從之。會反以狀對,卒免。
有子与子游立,见孺子慕者,有子谓子游曰:“予壹不知夫丧之踊也,予欲去之久矣。情在于斯,其是也夫?”子游曰:“礼:有微情者,有以故兴物者;有直情而径行者,戎狄之道也。礼道则不然,人喜则斯陶,陶斯咏,咏斯犹,犹斯舞,舞斯愠,愠斯戚,戚斯叹,叹斯辟,辟斯踊矣。品节斯,斯之谓礼。人死,斯恶之矣,无能也,斯倍之矣。是故制绞衾、设蒌翣,为使人勿恶也。始死,脯醢之奠;将行,遣而行之;既葬而食之,未有见其飨之者也。自上世以来,未之有舍也,为使人勿倍也。故子之所刺于礼者,亦非礼之訾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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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恭欲請江盧奴為長史,晨往詣江,江猶在帳中。王坐,不敢即言。良久乃得及,江不應。直喚人取酒,自飲壹碗,又不與王。王且笑且言:“那得獨飲?”江雲:“卿亦復須邪?”更使酌與王,王飲酒畢,因得自解去。未出戶,江嘆曰:“人自量,固為難。”
王敬仁年十三,作賢人論。長史送示真長,真長答雲:“見敬仁所作論,便足參微言。”
古者深衣,盖有制度,以应规、矩、绳、权、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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