袂圜以应规;曲袷如矩以应方;负绳及踝以应直;下齐如权衡以应平。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;负绳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义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动,直以方”也。下齐如权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规矩取其无私,绳取其直,权衡取其平,故先王贵之。故可以为文,可以为武,可以摈相,可以治军旅,完且弗费,善衣之次也。
郗重熙與謝公書,道:“王敬仁聞壹年少懷問鼎。不知桓公德衰,為復後生可畏?”
君命召,虽贱人,大夫士必自御之。介者不拜,为其拜而蓌拜。祥车旷左,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;左必式。仆御、妇人则进左手,后右手;御国君,则进右手、后左手而俯。国君不乘奇车。车上不广咳,不妄指。立视五巂,式视马尾,顾不过毂。国中以策彗恤勿驱。尘不出轨。国君下齐牛,式宗庙。大夫士下公门,式路马。乘路马,必朝服载鞭策,不敢授绥,左必式。步路马,必中道。以足蹙路马刍,有诛。齿路马,有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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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武移鎮南州,制街衢平直。人謂王東亭曰:“丞相初營建康,無所因承,而制置紆曲,方此為劣。”東亭曰:“此丞相乃所以為巧。江左地促,不如中國;若使阡陌條暢,則壹覽而盡。故紆余委曲,若不可測。”
父母之丧,居倚庐、不涂,寝苫枕块,非丧事不言。君为庐宫之,大夫士襢之。既葬柱楣,涂庐不于显者。君、大夫、士皆宫之。凡非适子者,自未葬以于隐者为庐。既葬,与人立:君言王事,不言国事;大夫士言公事,不言家事。君既葬,王政入于国,既卒哭而服王事;大夫、士既葬,公政入于家,既卒哭、弁绖带,金革之事无辟也。既练,居垩室,不与人居。君谋国政,大夫、士谋家事。既祥,黝垩。祥而外无哭者;禫而内无哭者,乐作矣故也。禫而从御,吉祭而复寝。
大夫降其庶子,其孙不降其父。大夫不主士之丧。为慈母之父母无服。夫为人后者,其妻为舅姑大功。士祔于大夫则易牲。继父不同居也者;必尝同居。皆无主后。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;有主后者为异居。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。祔葬者不筮宅。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,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,其妻祔于诸祖姑,妾祔于妾祖姑;亡则中一以上而祔。祔必以其昭穆。诸侯不得祔于天子,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于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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