潘安仁、夏侯湛並,有美容,喜同行,時人謂之“連璧”。
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桓玄出射,有壹劉參軍與周參軍朋賭,垂成,唯少壹破。劉謂周曰:“卿此起不破,我當撻卿。”周曰:“何至受卿撻!”劉曰:“伯禽之貴,尚不免撻,而況於卿?”周殊無忤色。桓語庾伯鸞曰:劉參軍宜停讀書,周參軍且勤學問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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虞嘯父為孝武侍中,帝從容問曰:“卿在門下,初不聞有所獻替。”虞家富春,近海,謂帝望其意氣,對曰:“天時尚暖,(上制下魚)魚蝦(魚羌)未可致,尋當有所上獻。”帝撫掌大笑。
簡文作撫軍時,嘗與桓宣武俱入朝,更相讓在前。宣武不得已而先之,因曰:“伯也執殳,為王前驅。”簡文曰:“所謂‘無小無大,從公於邁’。”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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